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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安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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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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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30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6.555元/股向93名激励对象授予42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张为群 杨安富 邓国清

2022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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