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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提高公司透明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研究人员;

(三)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与上述工作对象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以可行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第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或以其它方式予以公布,以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文字记录资料放置在公司或以其它方式予以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节 电话和网络咨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在加以整理后,以可行的方式进行公布。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避免将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作为依据回复或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层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当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上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以防止泄漏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订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改。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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