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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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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履行对投资者诚信与勤勉的责任,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直接领导。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证券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备案,并同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络平台上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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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交所报告。经深交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证监会、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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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局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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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券为提取足额的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16、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出董事长或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其履行职责;

19、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告知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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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在第一时间向深交所和江苏证监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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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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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不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第十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部应当及时牵头组织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5、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定期报告。

(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决议文稿由证券部撰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有关决议议案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审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证券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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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最终签发。

8、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四)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基础上,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自披露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对深交所豁免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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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报备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深交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深交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2、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和文件。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时,证券部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完整和准确地记录会议情况,同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4、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人员责任的有关规定;

5、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内部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6、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定程序报告深交所和证监会并公告;

7、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深交所咨询;

8、负责保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

9、在公司董事会可能做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则》的决议时,应当及时予以提醒或提出异议;

10、保持与有关中介机构的联络,在公司需要在有关的报纸披露财务或其他信息时,提前做出安排;

11、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12、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13、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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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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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控股子公司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证券部、董事会秘书进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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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其他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时具有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事项实施完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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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1、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3、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部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证监会、深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十章 责任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具行政监管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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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五十一条 若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信息披露颁布新的制度,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订生效并实施。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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