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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文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30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季文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季文庆:
经查,你原是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化微)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2年4月12日,你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2%江化微股份,减持后你所持江化微股份低于5%,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完成本次转让6个月内,你在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1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4000股江化微股份,成交金额120280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也违反了你在江化微2017年3月23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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