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
2 |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等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 |
3 |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6年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失效。 |
备注:上述因修订导致的条款及章节序号变动情况不再列示,详见修订后的制度。
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