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票据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开展票据业务,可以将商业票据统一存入银行进行集中管理,能激活票据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占用成本,提高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全面盘活票据资产;公司开展此业务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票据业务。
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使用自有资金和利用金融工具提高抵御汇率波动的能力,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助于保障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控。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 姚明龙 | 秦桂森 |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