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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报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报审计机构)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年报编制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在年报审计机构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年报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还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当期和累计对外担保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如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 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函件,相关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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