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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下列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形:

1.违反《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致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第六号 定期报告》等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规则、通知,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不及时沟通、报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准确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资料,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责任人从严处理:

(一)故意隐瞒、销毁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造困难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的发生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严处理或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责任人已经有效阻止或减轻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已经主动纠正错误和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的;

(三)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积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程序

第八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分清责任,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相关责任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

决。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影响严重程度确定。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职位、职责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理。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度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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