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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西洋:大西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规范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三)公司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接触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向关联人提供担保;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三)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公司章程等情形。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者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增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被行政处罚或者公司被环保部门认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十四)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预计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或出现亏损的。预计公司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

(十七)获得政府补助及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公司股份,或计划增持、减持公司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报告的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分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应当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的事项,但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收集、处理、传递等日常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传递、审核等工作,并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与董事会办公室对接,办理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报告、确认等工作。

各单位指定或变更联络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人员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报告人应在上述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一)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该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条件或期限)时;

(二)报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一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按上述要求报告后,还应按以下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已报告的与有关当事人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的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需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交付或过户的情况;若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

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并于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与该重大事项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所涉及政府批文、司法文书,中介机构关于该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以及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相关决议等。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先以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然后在该事项发生当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规定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办理。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各单位相关人员了解应报告重大信息的详细情况,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所需披露的财务数据和业务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通知安排相关部门收集、提供,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按要求及时提供,并确保提供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第十五条 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的流转、审核与披露的过程中,应尽量缩小知情人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亦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重大信息属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界定的内幕信息的,应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报告人应当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公司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报告重大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等报告重大信息和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报告重大信息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保密规定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重大信息发生的当日,即不超过当日的24时。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内部重大信息报告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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