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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0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伊斯科”)2.5亿元的敞口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一年(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是为了增强其自身的外部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资产负债情况较为稳定,财务风险可控,公司持有其61%的股份,能够较为有效的控制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惠州伊斯科的其他股东惠州安耐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惠州戴泽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惠州伊斯科38.5%股权),依照各自持有的惠州伊斯科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惠州伊斯科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惠州伊斯科申请敞口授信提供担

保。

二、关于委托贷款展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国源投资是经乌兰察布市政府批准,经营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国有控股公司,与公司保持着长年的良好合作关系,且其在本次委托贷款实施周期内如期支付相应利息。本次委托贷款展期,有利于持续维护公司与乌兰察布市政府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提高乌兰察布市万邦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收益,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权益。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展期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乌兰察布市万邦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对国源投资提供委托贷款展期,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京盛华提供信贷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京盛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京盛华”)1亿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五年(以具体签订合同时间为准),主要是为了增强其自身的外部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在银行的信用记录良好,未发生不良借款,财务风险基本可控,公司持有其67%的股份,能够较为有效的控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黑龙江京盛华的其他股东陈子清(合计持有黑龙江京盛华33%股权),依照其持有的黑龙江京盛华的股权比例,为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严格执行了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有助于黑龙江京盛华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黑龙江京盛华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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