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临2022-029 | |
证券代码:600000 | 证券简称:浦发银行 |
优先股代码:360003 360008 |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1 浦发优2 |
转债代码:110059 | 转债简称:浦发转债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第一章 总 则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三条增加 | 第十四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 第十四条 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调整顺序 | 第十五条 第二款 本公司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第十五条 第二款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 |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经营范围是: …… |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经营范围是: ……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二十二)经批准的其它业务。 | (二十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二十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二十四)经批准的其它业务。 |
第三章 股 份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 |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允许的其他情况。 |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 | 第三十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三十条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修订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本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本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监管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表述修订 |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的,卖出该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一条 |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一人担任,应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由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公司纪检监察组,公司下辖各级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立纪委。 |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委员会。同时,由上级纪委监委派驻公司纪检监察组,公司下辖各级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立纪委或者纪检委员。 本公司党委成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公司下辖各级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立纪委的,纪委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本公司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一人担任,应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 本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治理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第三十七条 ……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 | 第三十七条 ……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检监察组及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 领导本公司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公司纪检监察组及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本公司党委应制定议事规则,形成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体制机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本公司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 | 第五十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公司,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公司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五)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六)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七)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公司; (八)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 (九)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公司、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本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本公司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部门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公司主要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作出并履行承诺,承诺内容要准确、规范、可执行,切实落实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股东违反承诺的,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章程对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六条修订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建立重大风险抵御与重大风险损失吸收机制。本公司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八条修订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对本公司发行具有资本性质的债券作出决议 …… (十六)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三)对本公司发行具有资本性质的债券和公司上市作出决议 …… (十六)对本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八)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九)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条增加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 …… (六)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修订 |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备案。 | 第九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等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根据监管要求调整 |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公司所在地证监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及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修订 | 第九十二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二条 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六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过。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二条修订 |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发行本公司具有资本性质的债券; (四)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八)股权激励计划;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公司上市; (四)本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罢免独立董事;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修订 | 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修订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二)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第六章 董事会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 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除担任董事职务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本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以保证本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四)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五)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六)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七)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八)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九)应当对本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如实告知本公司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利益冲突; (十一)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变动情况,并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和履职回避相关规定; (十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三)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十九条修订 |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在任期内的辞职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或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在任期内的辞职影响本公司正常经营或致本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本公司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九条增加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三款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本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三款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本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一名自然人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二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连续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现场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独立董事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应当在三个月内由董事会提请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
专门委员会更名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考核、审计、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委员会中,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提名与薪酬考核、审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委员会中,应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公司、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四)重大关联交易; (六)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公司、金融消费者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八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款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第一百四十条 第二款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决定本公司发行非资本性质的债券方案; (七)制订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本公司资本性质的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订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本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制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定本公司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二十二)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七)建立本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 |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 (十一)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公司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和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五)制定本公司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十八)制定数据战略,审批或授权审批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督促高级管理层提升数据治理有效性,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二)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解聘为本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二十七)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建立本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进行股权投资或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关联交易审批、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股权投资与处置、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资产损失核销,由行长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核准的项目和额度执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进行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关联交易审批、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和授权制度。 ……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关联交易、资产损失核销,由高级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核准的项目和额度执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行。遇到超过预算核准以及预算中虽有额度的规定,但内容未经细化的项目,按以下授权进行: (一)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数额不超过2亿元,且当年累计总额不超过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百分之一的授权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 | 行。遇到超过预算核准以及预算中虽有额度的规定,但内容未经细化的项目,按以下授权进行: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本公司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本公司的经营活动。本公司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并对本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负责审定本公司发展战略,并据此指导本公司的经营活动。本公司发展战略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的发展目标、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观经济状况,满足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并对本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作出合理的估计。发展战略应当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明确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体现差异化和特色化。 |
专门委员会更名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可通过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可通过下设的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
专门委员会更名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修订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兼任。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会计专业人士。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增加EGS及数据治理的内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七)负责审议本公司社会责任、绿色金融、ESG(环境、社会及治理)等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战略规划与基本管理制度,审议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情况报告,监督、评估可持续发展相关战略执行情况; …… (九)协助董事会制定数据战略,与数据治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 |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十二条 | 第一百七十条 最后一款 本公司设首席审计官,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对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条 最后一款 本公司设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负责协助管理本公司内部审计,对党委、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根据监管要求专门委员会更名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 | 第一百七十一条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别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二)负责审查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 (三)负责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 (十一)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本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本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对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向董事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工作。 | 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推动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要求 ; (二)负责审查公司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方案;关注和依责处理可能或已经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事项,特别是对金融消费者、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负责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和关联交易管理的规范性; …… (十一)推进本公司法治建设,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本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本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对董事会及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公司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向董事会及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工作。 |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本公司依法治企工作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四十九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四十九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都一百一十五条修订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修订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会议表决(包括视频会议)和通讯表决两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实行一人一票。 采用书面传签形式表决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的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书面传签表决的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除以上事项外,在保障董事可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对会议事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二条修订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为本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本公司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五条修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组成人员。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及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层组成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 |
第八章 监事会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七条修订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权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职工监事享有参与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并应当积极参与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工监事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 第二百一十八条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层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外部监事在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应不受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四)职工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上就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反映,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六)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八)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三条修订 |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
| 第二百二十条 | 改为第二百二十一条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改为第二百二十条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四条修订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 |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 第二百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的,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条删除股东监事履职时间要求 | 以罢免。 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每年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修订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监事会主席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修订 |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七)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二)定期对公司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 (七)对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以及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八)对监管报送数据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九)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对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 | 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条修订 |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采用通讯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通讯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 |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和书面传签两种方式作出,采用书面传签方式的,至少在表决前三日内将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百零八条修订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一条修订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由本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现场会议记录作为本公司档案由本公司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修改事由 | 旧原文 | 拟修改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表述修订 | 第二百四十条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本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二百四十条 本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修订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公司聘用符合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第十三章 附则 |
修改年度股东大会届次 |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本次章程的修改由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本次章程的修改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