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5月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2022年1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70万元至3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150万元至190万元。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6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60万元至420万元。修正后,你公司业绩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差异金额较大,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袁小平、财务总监符宗仁、董事会秘书汪宏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上述人员要认真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及履职能力,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