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等公告。
2、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公示》,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27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题。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