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1-3月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年1-3月的《审阅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765号)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