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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年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8

股票代码:000009 股票简称:中国宝安债券代码:149600 债券简称:21宝安01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

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1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2022年5月

声 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中国宝安”)对外公布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国信证券对报告中所包含的相关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信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信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目录 ...... 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 3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 3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 3

第二节 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状况 ...... 6

三、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状况 ...... 9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10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 10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 10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11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 ...... 12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13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14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 ...... 15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 ...... 16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7

一、对外担保情况 ...... 17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 17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 22

四、其他事项 ...... 22

第一节 本期公司债券概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44号),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安”、“公司”或“发行人”)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8亿元的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中国宝安已于2021年8月成功发行第一期人民币3亿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1、债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期债券简称为“21宝安01”,债券代码为“149600”)

2、发行规模:本次债券的发行总规模不超过18亿元,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首期已于2021年8月18日发行完毕,发行规模3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3年。

5、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票面利率为7.30%。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7、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

定来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的具体事项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8、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时另计利息的相关标准: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浮20%。

9、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0、发行首日及起息日:本期债券发行首日为2021年8月17日,起息日为2021年8月18日。

11、付息日:2022年至2024年每年的8月18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4年8月18日。

13、本金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4年8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利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次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5、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7、债券受托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节 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设立日期:1983年7月6日注册资本:2,579,213,965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65X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国宝安股票代码:000009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郭山清联系电话:0755-25170336传真:0755-25170300邮编:518020邮箱:zgbajt@163.net互联网址:http://www.chinabaoan.com所属行业:综合类行业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2021年度经营状况

2021年度,中国宝安实现营业总收入1,760,629.4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65.11%;营业成本1,250,854.0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6.08%;销售费用115,378.5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31%;管理费用110,026.8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6.08%;财务费用42,156.93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7.33%;实现营业利润215,107.3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9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3,559.9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49%。

1、高新技术产业

作为中国宝安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202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208,409.76万元,同比增长108.01%;实现利润总额164,524.55万元,同比增长125.10%。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贝特瑞抓紧加快布局生产基地及产能建设,与战略合作伙伴合作成立了山东瑞阳、四川瑞鞍、山西瑞君,收购四川新材,与SKI和亿纬锂能合资建设常州基地,投资参股了多家战略合作伙伴;另外,惠州贝特瑞年产4万吨锂电负极材料项目(二期)、江苏贝特瑞年产3万吨锂离子动力电池正极材料二期项目和深瑞墨烯建设的年产40万平方米的石墨烯导热膜产线均已投产并实现批量供货;贝特瑞坚持创新引领,积极推进新产品研发,优化生产工艺,加快对新产品及新客户的导入;2021年度,贝特瑞实现营业收入1,049,135.01万元,同比增长135.67%;实现净利润144,098.54万元,同比增长

191.39%。在国内疫情有效控制和欧美经济重启双重因素影响下,国内制造业逐步复苏,公司控股的国际精密的国外客户订单逐步恢复,同时积极开发国内龙头企业客户,汽车零件业务保持持续增长;此外,国际精密积极推行战略转移新策略,大力挖掘国内液压板块业务,液压设备零件业务销售额实现同比大幅增长;2021年度,国际精密实现营业收入85,921.57万元,同比增长23.99%;实现净利润5,980.81万元,同比增长167.87%。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友诚科持续加大市场拓展工作力度,实现对国内外主流车企客户销量的较大幅度增长;新产品充电桩和电锁均实现批量销售;其新开发大功率充电的市场推广获得一定突破,已实现多家客户样品供应;2021年度,友诚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1,201.68万元,同比增长86.64%;实现净利润3,387.70万元,同比增长60.26%。2021年度,公司控

股的大地和继续推进产品结构和客户结构调整,聚焦产品竞争力强的物流车领域,加大重点客户的合作,同时开拓代工业务、维修业务等增值有偿服务;2021年度,大地和实现营业收入8,036.71万元,同比下降24.59%;实现净利润-10,611.16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4,260.00万元。此外,公司还有部分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规模较小,仍处于脱困或培育阶段。

2、生物医药产业

2021年,中国宝安生物医药产业克服疫情反复和行业政策变化影响,保持稳定增长,202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79,076.77万元,同比增长16.31%;实现利润总额57,857.44万元,同比增长16.09%。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马应龙持续做强核心,不断丰富肛肠产品序列,拓展肛肠诊疗服务,提升终端营销能力,向“肛肠健康方案提供商”的战略目标稳步迈进;积极拓宽领域,回归本源,着力发展眼科业务,集结眼科产品组合,打造“马应龙美康”眼科经营平台;延伸发展大健康产业,立足产业链资源优势,响应市场需求,功能性化妆品、护理品经营规模明显提高;加速推进数字化工程,深化5G+工业互联网的应用落地,核心产线基本实现智能制造升级,软膏剂、栓剂的生产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整体产品交付效能扎实提升;2021年度,马应龙实现营业收入338,505.93万元,同比增长21.26%;实现净利润46,459.17万元,同比增长10.87%。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大佛药业积极应对国家带量采购,有效保证拳头产品的经营销售;调整和优化营销组织架构,加强市场管控和服务,全力拓展新渠道、新市场、新客户,着力提升市场覆盖率;2021年度,大佛药业实现营业收入30,048.39万元,同比下降17.11%;实现净利润2,664.28万元,同比增长21.30%。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绿金高新扩大主导产品和优势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市场占有率,巩固生物农药行业竞争优势;拓展生物肥料及生物饲料销售渠道,持续开展代工业务;2021年度,绿金高新实现营业收入10,604.06万元,同比增长0.89%;实现净利润-71.57万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869.34万元。

3、房地产及其他产业

2021年度,中国宝安房地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30,118.64万元,同比增长

13.05%;实现利润总额1,907.38万元,同比减少86.17%。2021年度,公司下属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售房源主要为尾盘或存量房源,新开工项目尚未达到预售条件;公司下属子公司华信达的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茂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目前仍处在专项规划报建审批阶段。公司其他产业2021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3,024.26万元,同比下降3.10%;实现利润总额13,082.07万元,同比下降70.71%。2022年2月,公司控股的运通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级法院准许了桦盈实业关于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 670,721,029.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截至目前,运通公司尚未收到其他与本次民事裁定书相关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件。2021年度,公司控股的古马岭金矿努力克服疫情管控、安全检查整改、极端天气、限电及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对生产的影响,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稳定性,但仍未改变经营亏损的局面。2021年度,中国宝安的营业收入构成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年2020年同比增减
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17,553,419,112.71100%10,593,850,771.90100%65.69%
分行业
高新技术行业12,084,097,562.2768.84%5,809,372,266.7354.84%108.01%
生物医药行业3,790,767,722.9421.60%3,259,214,553.1430.77%16.31%
房地产行业1,301,186,403.237.41%1,150,932,334.4010.86%13.05%
其他行业377,367,424.272.15%374,331,617.633.53%0.81%
分产品
营业收入17,553,419,112.71100.00%10,593,850,771.90100.00%65.69%
分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14,304,602,184.9781.49%8,357,215,471.0678.89%71.16%
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3,248,816,927.7418.51%2,236,635,300.8421.11%45.25%
分销售模式
按各行业自身的销售惯例17,553,419,112.71100.00%10,593,850,771.90100.00%65.69%

三、发行人2021年度财务状况

根据发行人2021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1年2020年本年比上年增减2019年
营业收入17,553,419,112.7110,593,850,771.9065.69%11,948,727,206.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35,599,088.75661,761,423.4056.49%301,136,296.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387,441,388.95-216,150,189.55279.25%-52,297,846.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9,272,690.50655,142,169.90-142.63%1,337,727,570.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40150.256656.47%0.116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40150.256656.47%0.116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90%10.71%3.19%5.54%
2021年末2020年末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2019年末
总资产37,073,195,202.7331,856,615,637.9316.38%30,209,805,595.9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8,000,289,198.356,921,863,094.1115.58%5,534,993,365.67

第三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744号文核准,于2021年8月17日至2021年8月18日发行第一期人民币30,000万元的公司债券“21宝安01”,募集资金总额3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1年8月19日汇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运用计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根据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用于偿还公司银行借款。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完毕募集资金。

第四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2021年度,本期债券未发生需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

第五节 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变化情况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及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根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期债券采用“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专项偿债账户”、“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承诺”等偿债保障措施。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严格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执行偿债保障措施。本期债券的首次付息日为2022年8月18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无需支付本期债券首期利息。

第七节 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上海新世纪于2021年完成对本期债券的初次评级。根据《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新世纪债评[2021]011),经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项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2022年5月,上海新世纪出具的《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发行的公开发行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显示,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本期债项信用等级为AA+级,该次评级较债券发行时的评级保持不变。

第八节 负责处理公司债券相关事务专人的变动情况2021年度,公司负责处理与本期债券的相关事务专人未发生变动。

第九节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国信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监督并定期采用现场走访、电话访谈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征信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

2021年度,发行人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及其他诉讼事项如下:

(1)2002年—2005年间,公司分别为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深圳石化塑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代其偿还本金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4,908.61万元事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上述公司分别偿还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上述三家公司均无力还债,公司至今未能追回代偿的款项。公司已经向法院申请上述三家公司破产,其中申请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破产听证字第31号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截至目前,公司对相关债权仍在追讨中。

(2)2007年,因华浩源合作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华浩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源投资”),后历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华浩源投资的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判决书终审判决华浩源投资支付公司人民币1,875.36万元;华浩源投资拥有华浩源(A区)3栋商铺101的产权、华浩源(A区)4号楼商铺102中208.09平方米的产权、华浩源B区会所的产权,其余维持原判等。

2011年11月1日,获悉自然人吴堂香申请华浩源投资破产清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0号),公司已将(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9号判决书中判定的1,875.36万元债权申报到华浩源投资破产清算债权中。在后续华浩源投资破产清算中,公司于2014年9月收到破产分配第一次分配款937.11万元。2016年8月收到破产分配第二次分配款214.5533万元。截至目前,破产清算程序仍在进行中。

(3)2016年1月16日,因胡志强、胡志群未履行与公司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控股”)所签署《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义务,中宝控股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8日,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6年2月17日依中宝控股申请查封了被告胡志强名下的五套房产(房产均已抵押给相关银行)。2017年10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送达一审判决,判令胡志强向中宝控股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对胡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7年10月23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9年6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胡志强向中宝控股支付股权回购款999万元及延期支付违约金;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长沙市云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云海通讯集成有限公司对胡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正在执行中。

(4)2017年8月14日,因潘多军、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鹏远”)未履行与公司所签署《股权转让及债务清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公司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6月5日送达一审判决,判令潘多军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745.72万元及利息;新疆鹏远向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393.72万元及利息;新疆鹏远对潘多军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已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新疆鹏远及其子公司已被裁定合并破产,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债权已申报至新疆鹏远破产管理人。截至目前,新疆鹏远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4)1993年2月10日,王新锋与公司及深圳市亿汇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签署了《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公司等四公司将位于宝安县观澜镇松元下村向西小组的40亩土地租赁给王新锋使用,租期为1993年2月10日至2042年6月27日,租金总计为799.92万元整。2016年4月20日,涉案土地被深圳市

规划国土委龙华管理局批准建设为振能小学,新锋综合贸易部以称其与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系同一主体且无法继续使用涉案土地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公司等四公司签署的上述《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租金799.92万元、租金的占用利息1,635.31万元,并诉请公司等四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0年7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暂未当庭判决。2020年8月17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告新锋综合贸易部的起诉。新锋综合贸易部不服上述一审裁定,并于2020年8月26日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二审暂未开庭审理。

(5)2018年8月29日,因赣州鑫磊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鑫磊”)及其实际控制人钟小伟隐瞒重大信息,误导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将其起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与赣州鑫磊、钟小伟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赣州鑫磊返还公司投资款2,850万元人民币及赔偿相应损失;钟小伟对公司的上述投资款和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同时诉讼请求判令相关中介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相关法院立案后依公司申请,陆续查封了赣州鑫磊及钟小伟的房产、股权及银行账户等财产,诉讼过程中,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2019年8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作出(2018)粤0303民初2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21日生效,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赣州鑫磊及钟小伟承担损失人民币200万元,2、驳回集团其他诉讼请求。因两被告在判决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故已向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3执19423号。截至目前,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6)2018年3月、4月,因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佳沃新能源有限公司、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子公司贝特瑞纳米货款,贝特瑞纳米分别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上

述公司偿还所拖欠的货款及延迟付款违约金、李金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相关法院立案后依公司申请,陆续查封冻结了上述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存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子公司股权等财产,并查封冻结了保证人李金林持有的坚瑞沃能2,479.722万股股票。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公司子公司贝特瑞、贝特瑞纳米为解决各方的债权债务,于2018年12月分别与深圳沃特玛、十堰茂竹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等相关协议以进行债务重组。

贝特瑞纳米诉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案,因债务重组事项尚未全部履行完毕,该案仍在诉讼中,2020年7月9日,贝特瑞纳米收到(2018)粤03民初916号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深圳沃特玛、陕西沃特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贝特瑞纳米偿还货款1,170.71万元及违约金,连带责任人李金林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0年12月31日,贝特瑞纳米已申请强制执行;贝特瑞纳米诉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案,因债务重组事项尚未全部完毕,该案仍在诉讼中,2019年5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荆州沃特玛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030.4万元及利息并由深圳沃特玛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8日,贝特瑞纳米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7)2018年7月18日,因深圳沃特玛拖欠公司子公司贝特瑞科研项目专项资金,贝特瑞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沃特玛支付贝特瑞科研资助经费1,080.00万元。由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受理深圳沃特玛破产清算一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正在进行的诉讼应当中止。2020年3月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债权。截至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8)2019年3月25日,因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遨优动力”)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公司子公司深圳贝特瑞纳米将遨优动力起诉至四会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遨优动力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2019年6月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遨优动力支付深圳贝特瑞纳米货款2,761.60万元(判

决时的货款余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7月15日,贝特瑞纳米完成网上执行立案申请。2019年7月22日法院出具正式立案受理通知书。因遨优动力股东涉及刑事案件,作为该股东的重要下属企业,遨优动力名下资产均为涉案财产,按照先刑后民原则,该执行案件于2020年7月中止执行。

(9)2020年3月13日,因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弋科技”)未按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公司子公司贝特瑞纳米将天弋科技起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天弋科技支付货款2,736.3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2020年6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弋科技向贝特瑞纳米支付货款人民币2,736.33万元及相应利息等。一审判决书履行期届满,贝特瑞纳米未收到款项,故于2020年8月6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20年8月13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芜湖天弋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12月17日,贝特瑞纳米向天弋科技破产案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截至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暂未收到清偿款。

(10)因宁波奉化德朗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朗能”)未按时向公司子公司贝特瑞、贝特瑞纳米及江苏贝特瑞足额支付货款,贝特瑞及贝特瑞纳米分别将德朗能起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江苏贝特瑞已将其应收德朗能货款债权,转让给贝特瑞),诉讼请求德朗能支付所欠付的货款及相应利息。2021年1月19日,贝特瑞及贝特瑞纳米收到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受理德朗能破产清算的公告和债权申报通知,2021年2月26日,贝特瑞及贝特瑞纳米向德朗能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申报材料,2021年7月,因拍卖贝特瑞所享有的抵押权资产已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待破产清算偿还。截至目前,破产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进行破产财产分配。

(11)2020年11月29日,因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新能源”)未按时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公司子公司贝特瑞将桑顿新能源起诉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桑顿新能源向贝特瑞支付所欠货款1,576.5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年1月7日,法院受理并立案,2021年3月22日

判决公司胜诉,2021年12月,贝特瑞与桑顿新能源达成和解,约定桑顿新能源自2021年12月起分期还款。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2022年2月,公司子公司深圳市运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寄送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7726号),深圳中级法院准许了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盈实业”)关于对公司下属子公司运通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控股”)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70,721,029.4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截至目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尚未收到其他与本次民事裁定书相关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件。

三、受托管理人及资信评级机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期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均未发生变动。

四、其他事项

2021年度,中国宝安未出现以下重大事项:1、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2、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3、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4、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5、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6、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7、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8、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9、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0、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1、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1年度)》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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