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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8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2022年5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关于投资并控股深圳市通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以现金24,979.591837万元通过受让股权及增资扩股相结合方式持有深圳市通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通用氢能”)51%股权。本次交易顺应国家能源战略转型和能源革命的大方向,有利于增强公司在氢能材料装备领域(氢燃料电池质子交换膜、气体扩散层等)的设计开发与产业化发展能力,有利于推动公司氢能业务快速起步和发展。

(二)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外,中企华及其签字评估师与公司和深圳通用氢能均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三)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对深圳通用氢能所有者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评估的假设前

提和评估参数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评估价值分析原理及计算模型的选择具有适当性,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结论采用市场法评估结果贴近市场认可,符合行业实际,能够客观、公平和全面的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四)本次交易参考评估结论定价合理、公允,交易内容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投资并控股深圳市通用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事项。

陆大明 王琨 黄阳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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