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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8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在组织股东大会、现场调研或参观等投资者交流活动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提醒投资者遵守必要的规范,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并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

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境内外路演推介和重要的资本市场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具体管理职责有:

(一)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五)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及时回复投资者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的提问;

(六)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或参观活动;

(七)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日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

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五)拟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主要会议(如经营分析、战略规划、财务管理、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会议)及获得会议资料,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重要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透露或者发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密文件材料的信息;

(五)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或接受采访;

(七)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九)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产业集团应指定投资者关系联络人,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与集团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收集与产业集团及下属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积极参与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存档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员工参加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司内部的学习、培训,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董事会秘书不知情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投资者交流,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咨询、策划,协助公司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及投资者说明会的筹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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