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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连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该指标的设置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公司未来经营规划的合理预测并兼顾了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5、《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能够规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落实。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关联董事回避了股权激励计划关联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团队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8,000万元,本次申请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独立董事:

陈 青李 勉卢 睿2022 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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