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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8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

? 涉案的金额:125,500,825.00元人民币(接收财产时拍卖保留价)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22年4月2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新区

(四)案件原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五)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原告(申请执行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宸集团”),住所:

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职务:董事长。

(六)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案外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法定代表人:王守聪,职务:董事长。第三人(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住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办呼伦街1号。法定代表人:安俊贤,职务:总经理。第三人(被执行人):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法定代表人:王君革,

职务:董事长。

(七)收到传票时间:2022年5月26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案号为(2022)内07民初69号。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锦宸集团请求事项: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7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对被执行人鑫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7号楼整体、8号楼整体的执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的起因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21年9月13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7执恢1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鑫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7号楼整体、8号楼整体,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2021年10月25日,鑫都公司收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解除7号楼整体、8号楼整体查封的情况说明。

2021年11月2日,公司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

2021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7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鑫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7号楼整体、8号楼整体的执行。

锦宸集团不服《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被执行人鑫都公司开发的位于海拉尔火车站前广场南侧天顺新城三期建设工程7号楼整体、8号楼整体的执行”的裁定,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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