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 2022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就公司
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 2006 年 7 月非公开发行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
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亦无须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二、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长期可
持续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对项
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
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
全面的了解。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
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
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
东的利益。
七、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
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
定的。公司制定的上述回报规划,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上述回报规划中有关分红条件、政策,分红回报规划的修订及其他有关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项的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与董事会及相关人员的充分交流与沟通,认真
查阅等相关资料后,同意上述事项。
(此 页无 正文 ,为 安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
事项 的独立意 见签字页 )
独立董事 :
吴培国
⒛ 22年 5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