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的行为。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省证监局。
第四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七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对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印发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
第八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发生以上重大事件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应告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其权益变动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九)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十)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证券部会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报董事长审核批准后,在上交所相关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编制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五)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六)召开董事会前,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供其审阅,同时提交监事审核。根据董事、监事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定期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报告并提交相关公告文件。
第十条 临时报告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负有报告和披露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后,或在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有关情况,并同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提供信息的相关人员应保证所提交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披露。
(三)拟披露的信息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核准。
(五)经监管部门或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公司首先通过指定媒体进行披露,在其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早于指定媒体。
(六)相关信息披露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根据职责和权限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报告上交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公告。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七)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圈套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1、该事件难以保密;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十)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十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条第(五)款规定之事件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未及时告知的,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来访的接待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第十五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公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事件。由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证券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及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后,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介机构文件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定期交公司档案科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协助公司档案科予以建档妥善保存。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原件及有关附件资料,证券部协助公司档案科予以建档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制度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皆属内幕信息。第二十八条 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适时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咨询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等进行沟通。公司对不同投资者公平披露信息,不得提供任何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单位保密工作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三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属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保密密级皆属于机密,须把信息的知晓程度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明确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但有关人员确已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授权或命令未予披露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界定。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