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保障资金安全,提高使用
效率,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等规定以及《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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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
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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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
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募集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
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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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及时、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
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
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
金管理。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一)安全性高;
(二)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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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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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
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上市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
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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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
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
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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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
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
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
露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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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同《公司章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时,
以《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原《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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