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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8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第四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企业文化建设;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2、股东大会;3、公司网站;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7、电话咨询;8、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9、媒体采访和报道;10、现场参观;11、路演;12、其他。

第七条 《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并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网上交流等方式接受和答复投资者提出的问题、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条 公司将丰富并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适时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既能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创造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将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监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及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未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二)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三)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的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6、具有较强的保密意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如遇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部分或本制度中未涉及的部分,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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