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沪中路独董函(2022)004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十届十二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控股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2、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同意广东高空风能技术有限公司和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年度分别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和6000万元购买银行发行的低风险保本、短期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