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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家居: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2-02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小勤女士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 9:15 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1号一号楼3楼1311会议室。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58,81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1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5名,代表股份58,8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1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股份1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1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和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2021年年度述职报告。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1%。

(三)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1%。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47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8,80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5%;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524%;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4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伟、陈婷参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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