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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2日期间,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已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结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核心人员(包含外籍员工)。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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