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我们在对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鉴证,并出具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441A011805号)。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柴广跃 伍涛 王利国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