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刘海山先生、王伟先生、朱振东先生、李健先生、张伟利先生个人简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及工作经验;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三、经核查,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海山先生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王伟先生、朱振东先生、李健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意聘任张伟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自本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继江 | 李育辉 | 王则斌 | 孙 闯 |
2022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