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认真审查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称、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详细信息,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洪伟艺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许燕青先生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洪清泉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聘任常世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王正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朱贵阳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以上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