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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盐化工:中盐化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7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月1日首次公开披露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2月25日披露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六个月内(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参与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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