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20,000万元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397,692.12万元,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239,312.70 | 194,500.00 |
2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66,515.96 | 63,492.12 |
3 |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 20,697.75 | 19,7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0.00 | 120,000.00 |
合计 | 446,526.41 | 397,692.12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2年5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本次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实施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同意公司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