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福莱特拟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合计人民币397,692.12万元,根据《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及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情况,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239,312.70 | 194,500.00 |
2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66,515.96 | 63,492.12 |
3 |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 20,697.75 | 19,7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20,000.00 | 120,000.00 |
合计 | 446,526.41 | 397,692.12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并严格按照披露文件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
四、本次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对应的共计人民币120,000万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全部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