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2-050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5月26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福新能源”)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分别与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5月26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用途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 | 350681066411 | 15,600.00 | 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 | 364981073081 | 23,600.00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 | 383181075327 | 19,700.00 | 年产15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超白玻璃技术改造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 | 354581064043 | 12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39116 | 178,900.00 | 年产75万吨太阳能装备用超薄超高透面板制造项目 |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13502453544 | 40,000.00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 | 387081085363 | 0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 | 1204060029000139488 | 0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嘉兴分行 | 8110801013802453567 | 0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注: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存储募集资金金额为3,978,000,000.00元,专户资金总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系凤福新能源,故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364981073081、8110801013502453544),于资金到位后,将相应募集资金款项转入子公司凤福新能源分别在中国银行嘉兴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分行和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387081085363、1204060029000139488、8110801013802453567),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凤福新能源(以下合称“甲方”)与国泰君安(以
下简称“丙方”)、各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琦、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简“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