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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库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2年5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本次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为了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更好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公司还对个人实施绩效考核管理,从而对激励对象的业绩做出较为准确、客观、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较好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翊东 杨振新 黄燕飞

2022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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