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85 号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000万元至17,000万元;4月20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7,500万元至9,000万元。4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8,817.16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6.2.1条、第6.2.5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