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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2年5月24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丽晶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监事三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

1.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1.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5月25日:

2.1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2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0名激励对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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