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事项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6,748.23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1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次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蓝丰”、“被告方”)于近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宁0502民初2035号《应诉通知书》,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诚环境”、“原告方”)就与宁夏蓝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2、受理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合同款共计12,461,571.7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4、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下水原位强化生物修复工程合同(2020年)》,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2020年地下水原位强化生物修复工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9,600,000元整。后双方根据修复工程实际产生的工作量签订《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地下水原位强化生物修复工程合同(2020年)结算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总价款共计21,332,40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修复工程。但截至2022年4月7日,被告尚欠12,461,571.78元合同款未予支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诉讼事项
公司诉王宇业绩补偿案: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王宇及其他主体持有的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与其签订了利润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因王宇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将其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市中院”)。2021年8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业绩补偿款5,502.07万元及违约金,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内容。
由于前述判决生效后,王宇始终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徐州市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徐州市中院已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受理立案。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博诚环境诉讼涉及的费用计入了管理费用,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推进以上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由于上述诉讼事项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或申请强制执行等阶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