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事前认可:本次出售华冠光电75%股权事项可有效解决与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出售华冠光电75%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同时增加公司现金流入,集中优势发展核心业务,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出售华冠光电75%股权的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许萍、王志强、林金堂、肖阳、王敏、邓乃文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