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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考虑了国家政策、
资本市场和公司实际情况后作出的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
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终止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根据《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创业板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
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本结构、
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
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
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会
计师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主
体就切实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
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
作出的承诺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我
们认为,公司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专储管理、专款专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
公司设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
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本富 关伟 李尚荣
                                                       2022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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