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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沃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2.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264,575,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32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803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4,358,2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5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

0.0253%。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50%,占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858,904,477股的0.0253%。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4215%;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4,43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4%;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7305%;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4.532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70%。

上述提案已分别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5月1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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