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一级、二级、三级控股子公司实施300mm半导体硅片扩产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昇与多个合资方共同出资逐级设立一级、二级、三级控股子公司,并与包括关联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合资方在各级控股子公司共同合资经营,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求,基于公司在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特别是300mm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研发和制造的经验做出的重大决策。其中,关联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和各投资方均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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