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一级、二级、三级控股子公司实施300mm半导体硅片扩产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昇与多个合资方共同出资逐级设立一级、二级、三级控股子公司,并与包括关联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合资方在各级控股子公司共同合资经营,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战略需求,基于公司在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特别是300mm半导体硅片业务领域研发和制造的经验做出的重大决策。其中,关联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和各投资方均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昇与多个合资方共同出资逐级设立一级、二级、三级子公司并实施扩产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募投项目“集成电路制造用300mm高端硅片研发与先进制造项目” 原实施主体上海新昇以募集资金15亿元投资并控股晶昇新诚,再由晶昇新诚以募集资金15亿元出资参与设立二级控股子公司新昇晶科,并由新昇晶科作为募投项目最终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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