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2号)核准,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万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116,5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9,883,500.00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4月28日到位,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22]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22年5月24日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5月24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对应的募集资金项目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301060229248007450 | 0.00 | 沈阳农大禾丰饲料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全价饲料项目 |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沈阳沈北支行 | ||||
2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634988550 | 0.00 | 凌源禾丰农牧有限公司1万头原种猪场项目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21050143000800004848 | 0.00 | 安徽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猪饲料和15万吨反刍饲料项目、安徽禾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年屠宰100万头生猪及12万吨肉制品深加工与冷链物流产业化建设项目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 | 301282270470 | 0.00 | 黑龙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教保饲料项目、阜新禾丰农牧有限公司年产15万头仔猪育繁推一体化项目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8112901011400839957 | 1,492,100,000.00 | 平原禾丰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熟食和调理品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或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银河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乔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