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慎阅读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专项鉴证报告和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是合理的、必要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李 艇(签字):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