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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4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澄北路2号院1号楼C座二层284室,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7号北5-10,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20年4月7日起,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9日、11月7日,*ST金刚先后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显示,因破产事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

有的*ST金刚91,954,023股股票于11月5日被司法划转,占*ST金刚总股本的7.63%,涉及金额为20,096.56万元。2020年12月7日,*ST金刚先后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显示,因破产事项,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ST金刚229,885,057股股票于12月3日被司法划转,占*ST金刚总股本的19.07%,涉及金额为96,839.08万元。

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天空鸿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天证远洋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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