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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 ...... 2

声 明 ...... 1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 2

二、本次授予情况 ...... 3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5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6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 7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金溢科技、公司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溢科技;证券代码:002869 )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得转让等部分权利受限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询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声 明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金溢科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报告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的。公司已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3. 本报告所表达的意见以下述假设为前提: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 本独立财务顾问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1.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 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4. 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5. 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6. 2022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情况

1. 授予日:2022年5月24日。

2. 授予价格:6.36元/股。

3. 授予数量:540.00万股。

4. 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 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6. 授予人数:1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
1蔡福春董事、总经理540.00100.003.00

7.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8.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解除限售期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6,000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A≥Am100%
An≤A<Am70%
A<An0%

注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设触发值(An)考核,仅设目标值(Am)考核,满足目标值(Am)的,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否则,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0.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授予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项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得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备查文件

1.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1901-07号、20层01-08号

电 话:0755-26624127

传 真:0755-86936239

联系人:周怡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一式两份。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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