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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溢科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5)。

(四)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1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18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五)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激励对象蔡福春先生参与股权激励计划获授公司股份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向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共计授予5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6元/股。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5月24日。

(二)授予价格:6.36元/股。

(三)授予数量:540.00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五)股份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六)授予人数:1人。具体分配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总股本的比例 (%)
1蔡福春董事、总经理540.00100.003.00

(七)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各解除限售期内,当期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九)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目标值(Am)触发值(An)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7,000万元2022年-2023年两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8,000万元2022年-2024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6,000万元
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A≥Am100%
An≤A<Am70%
A<An0%

注1: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设触发值(An)考核,仅设目标值(Am)考核,满足目标值(Am)的,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否则,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注3: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确保考核的连贯性、稳定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

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准日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激励成本=授予日公司股票市价-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已确定2022年5月24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540.00万股,授予价格为6.36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2.20元/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3,153.60万元,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依据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激励总成本 (万元)2022年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3,153.601,073.101,287.72617.58175.20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的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筹资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八、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向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共计授予5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6元/股。

九、监事会意见

(一)监事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向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共计授予5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6元/股。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作为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承担着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前进方向把控的重大责任,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对其个人

实施激励,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24日,向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共计授予5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36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激励对象获授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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