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5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为公司申请贷款展期并提供补充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贷款展期及拟提供补充担保事项是为了公司经营发展和满足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实施上述贷款展期及提供补充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盛希泰、王超群、高海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