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完成。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等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劲松、宋岩、李大明、陆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