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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住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鸥住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海鸥住工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事项。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未满足考核要求,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8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37.8765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回购注销8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61.6642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影响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海鸥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顺来 李晓安 高学庆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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